市七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次会议文件
钟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议事规则(修订草案)
(提请2017年3月28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钟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主任会议,对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主任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修改为“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开”。
第四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参加才能举行。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六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七条 根据会议内容,经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确定,人大常委会各委室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修改为:在“人大常委会各委室负责人”前增加“人大专门委员会负责人”。
第八条 主任会议研究和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如下(修改为:以下)重要日常工作:
1、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2、研究并决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日期,拟定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讨论准备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草案,决定列席会议人员。
3、研究提出常务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报告草案。
4、对有关方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交由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有关机关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5、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出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
增加一款:“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有关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6、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它有关部门的专题工作汇报。
7、研究确认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和工作评议的审议意见。
8、听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的关于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9、讨论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重要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
10、领导和协调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听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调查报告和其他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11、检查督促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
12、在常委会闭会期间,研究许可对市人大代表中的现行犯的拘留、逮捕或刑事审判,事后提请常委会下次会议确认。
13、讨论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联络处)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14、讨论上级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的有关工作或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办理意见;
15、办理常务委员会授权处理的重要(删除)事项。
第九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提出,由主任或受委托副主任确定。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主任会议举行的两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主任会议成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第十一条 听取政府及组成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它部门的专题工作汇报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提前通知汇报部门做好准备。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要有专门记录;需跟踪督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或者需在一定范围内周知的,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问题,如有必要,经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可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钟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7年3月27日印
共印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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